消防應急照明燈規(guī)范有哪些
424 2024-09-05
1 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與其同時使用時,應有單獨的控制開關,且控制開關面板宜與一般照明開關面板相區(qū)別或選用帶指示燈型。
2 應急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時使用時,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,應急照明電源應自動投入。
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.5lx,人防工程為lx。
4 工作場所內,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%。
5 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%。
6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防排煙機房、配電室、自備發(fā)電機房、電話總機房以及發(fā)生火災時仍需繼續(xù)工作的其他房間的備用照明,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。
7 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應裝設出口標志燈。
8 疏散照明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,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,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,距地面1.Om以下的墻上,直通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10.Om,袋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干10.Om,走道轉角區(qū)疏敦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1.Om。
9 人防工程中,疏散走道指示標志燈的間距應不大于10m,距地高度為1.00—1.20m。
10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,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,蓄電池按90min配置,燈具連續(xù)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。